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川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0059****999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7民初38385号 |
| 案号 | (2021)粤0307执874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英明、惠州市川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忠借款 919000 元; 二、被告谭英明、惠州市川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伟忠借款利息(以借款 649000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6 月 22 日起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计算至2013 年 7 月 11 日止,以借款 919000 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7 月12 日起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1 日止;以借款 919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6 月 2 日起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 15.4计算至借款 919000 元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谭英明、惠州市川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9000 元.(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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