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博隆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0078****34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3302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恢1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南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761759.18元,利息33834.43元合计2795593.61元,并以2761759.1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息,承担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南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陈志勇所有的,座落于新余市渝水区成长大夏1301、1302室(余房权证城北字第S00233988号,他项权证号余房他证城北字第T0024203号)在抵押担保最高债权数额214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拍卖、变卖被告陈志勇所有的,座落于新余市渝水区成长大夏1303、1304室(余房权证城北字第S00233989号,他项权证号余房他证城北字第T0024202号),在抵押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68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拍卖、变卖被告姜雯所有的,座落于新余市永盛国际4栋1002室(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北字第S00215654,他项权证号余房他证城北字第T0024204号),在抵押担保最高债权数额61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志勇,姜雯,陈珠根,陈桂保,新余市益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博隆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4166元,由被告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陈志勇、姜雯、陈珠根、陈桂保、新余市益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博隆工贸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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