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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秀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706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00223号
    案号 (2018)豫02执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1
    发布日期 2018-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18549.91元; 二、驳回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62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元,计56628元,由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589元,由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0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670元,由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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