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秀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5706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民终1358号 |
案号 | (2018)豫02执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日期 | 2018-09-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胡元杨、余秀芝工程款7530127.7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10月9日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 三、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驳回胡元杨、余秀芝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575.67元,由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4593.34元,胡元杨、余秀芝承担19万元,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982.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9元,由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59元,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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