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阳天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曾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1041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清民商初字第29号 |
案号 | (2015)清执字第004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22 |
发布日期 | 2016-0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重庆融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天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确认双方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贵州清镇“天巢.仙与城”项目全程营销策划与销售代理合同》于2015年6月3日解除; 二、被告贵阳天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确认原告重庆融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为其提供营销、销售服务的酬金为240,000元; 三、原告重庆融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30,000元酬金,被告贵阳天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重庆融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210,000元酬金(2015年6月25日前支付31,900元、已支付完毕,2015年7月15日前支付108,100元,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 四、被告贵阳天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其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履行时,未到期债务视为已到期,原告重庆融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不再放弃30,000元酬金,并按双方已确认的240,000元酬金计算未支付余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贵阳天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其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履行时,从逾期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融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违约金60,000元; 六、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贵阳天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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