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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55****57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11729号
    案号 (2021)沪0115执254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纬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5,781,018.24元(已扣除保证金1,000,000元);二、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纬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违约金905,560.83元以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租金1,474,134.4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纬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00元;四、被告刘言刚、刘配勇、张有萍对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在不超过10,607,344.2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言刚、刘配勇、张有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12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项合计66,272元,由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言刚、刘配勇、张有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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