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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55****57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2614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3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锐德龙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63万元及违约金(以57.7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锐德龙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070元,由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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