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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55****57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91民初11323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4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20-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杰金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Ba160091806110038《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321386.39元、罚息35000元、复利3130.07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和复利(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2.412994%计算,罚息、复利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基准利率调整当日按照相应基准利率档次上浮62.412994%执行新的贷款利率);二、被告苏州杰金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369838元;三、被告广东灏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刘配勇、张有萍、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杰金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广东灏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刘配勇、张有萍、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杰金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苏州杰金斯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张有萍名下位于昆山开发区洞庭湖中路333号帝宝花园12幢的房屋及土地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29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618元,由被告苏州杰金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灏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刘配勇、张有萍、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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