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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55****57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91民初8739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3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9850970.99元,并赔付原告截至2018年11月9日的利息122080.03元、罚息(含复利)110807.27元及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26.77万元。三、如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刘配勇、张有萍质押的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3万股(质押登记编号312000002186)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刘言刚、刘配勇、张有萍对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言刚、刘配勇、张有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8738元,由被告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言刚、刘配勇、张有萍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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