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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宣城市中远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舒飞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061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84号
    案号 (2016)皖18执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7
    发布日期 2016-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桂增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张景波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10月14日前的应付利息为141686元,2014年10月15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桂增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景波律师代理费3万元。 二、变更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安徽省宣城市中远船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截至2014年10月23日为73220元,此后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省宣城市中远船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景波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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