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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370911202100118
    违法行为类型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内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1
    决定机关 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