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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龙翔经济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0354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龙法民四初字第82号
    案号 (2019)粤0507执恢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20-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龙翔经济发展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吴楚坤借款本金4750000元和截至2000年3月20日止的利息2709584.50元。案件受理费64120元,公告费1200元,合共诉讼费65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付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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