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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正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096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106号
    案号 (2015)临中法执恢字第00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3
    发布日期 2016-06-03
    已履行 80000元人民币。
    未履行 2138694.88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0元(大写:壹佰玖拾万元整);二、双方当事人其他经济损失各自承担;三、若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2012年12月5日前未一次性支付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00000元,则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应支付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18694.8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8年5月至还清款之日止);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5349.34元,由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674.67元,由耿马福荣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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