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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5407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1民初679号
    案号 (2018)赣0121执12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7
    发布日期 2018-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593050元(截止2017年9月23日),共计人民币8593050元及该借款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 三、被告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理后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林政乡对被告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政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11元由被告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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