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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5407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余民二初字第72号(2014)余民二初字第72号
    案号 (2015)余执字第00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2
    发布日期 2015-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旸、被告杨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友富、原告王国立股权转让金逾期支付利息3796232元;二、被告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何友富、原告王国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280元,由原告何友富、原告王国立承担55810元,由被告杨旸、被告杨建云承担344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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