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房罚字〔2019〕第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3076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2 |
决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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