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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云市监案〔2019〕 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监管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葡萄糖酸钙片1瓶。2.罚款人民币1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7
    决定机关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洪芳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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