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金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990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3民初3625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0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邯郸市海梵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彩虹借款本金19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以本金13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以本金19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偿清时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利息); 二、邯郸市金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彩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0元,由邯郸市海梵瑞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金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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