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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金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59****41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21民初835号
    案号 (2018)冀0491执5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6
    发布日期 2019-0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邯郸市海梵瑞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曹芳借款本金185838元及至2015年9月2日止的利息33466.6元; 二、被告邯郸市海梵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曹芳上述借款本金自2015年9月3日至本息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邯郸市金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曹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均由被告邯郸市海梵瑞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金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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