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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62469****69X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3959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1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枝兰40000元(已经预赔付)。二、被告张道臣赔偿原告江枝兰各项损失181353.0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被告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对被告张道臣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枝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张道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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