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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工罚(20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购进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和家倍呵护一次性医用口罩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飘安一次性口罩89包);2.没收违法所得14040元;3.罚款265914元。 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3M8247黑色口罩32包);2.罚款100000元。 对于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飘安一次性口罩89包)和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3M8247黑色口罩32包);3.没收违法所得14040元;4.罚款37227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1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鲁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