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食药监药罚[ 2017 ] Y034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9销售劣药,裁量基准“四特殊裁量因素1.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修订后第七十五条),决定免除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以外的其他处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2)从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3)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药品保管、进出库检查等药品质量管理制度;(4)提供履行上述义务的充分证据;(5)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劣药地龙7KG;2.没收违法所得242.80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劣药地龙7KG;2.没收违法所得242.8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7 |
决定机关 | 药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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