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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801190809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搭建的配套临时施工用房,自2019年3月投入使用,因为工棚内设施简陋,洗水槽未安装排水管道,当事人将工棚内使用过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向工棚外。2019年07月23日15时18分,执法队员检查时发现该情况。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行为系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25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9
    决定机关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