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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73****269W
    执行依据文号 (2008)南民二初字第0370号
    案号 (2020)苏0724执恢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孙田后货款37.8万元。二、驳回原告孙田后要求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70元,保全费2400元,邮寄费400元,合计9770元,由原告孙田后负担2400元(已交纳),被告中航南方机4械化海南工程局负担73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69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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