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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73****26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03民初5194号
    案号 (2019)苏0303执29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徐州分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春杨返还保证金2万元,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对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徐州分局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卢春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0元,由原告卢春杨负担14907元,由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徐州分局负担26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徐州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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