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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莱芜华亿德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152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莱中商初字第111号
    案号 (2015)莱中执字第000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4
    发布日期 2015-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莱芜雅鲁生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莱芜市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9258138.47元,并自2013年9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莱芜华亿德经贸有限公司、刘启、修晶丽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莱芜雅鲁生化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莱芜市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莱芜西冶金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义务,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莱芜雅鲁生化有限公司、莱芜华亿德经贸有限公司、刘启、修晶丽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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