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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秀洲卫医罚〔2019〕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案
    行政处罚内容 嘉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8月在海盐县、平湖市、嘉善县等地为周边群众开展眼科义诊活动,并在义诊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杨宝林、马宝莲、冯冰凝、吴佳恒、韩文娜在上述地点使用裂隙灯显微镜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第二条关于“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另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以及《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案未发现其他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5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市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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