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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19]549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03日14时15分,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在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1101室的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的APP触手直播落实隐私协议和未明示用户之间未对应。2019年12月03日被我公安机关查获。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员工杨某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现公安机关拟对你公司处警告的处罚,并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古荡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