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华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美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0389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民终1888号 |
案号 | (2018)粤0111执71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日期 | 2018-08-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华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万元及利息(2015年6月11日起以500万元为本金计付至清偿之日止;2015年6月12日起以500万元为本金计付至清偿之日止;2015年9月25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计付至清偿之日止;2015年10月30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计付至请偿之日止;2015年11月2日起以800万元为本金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郭美艳、周玉英、广东华融进出口有限公司、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中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门县密溪水口电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可向被告广东华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郭美艳、周玉英、广东华融进出口有限公司、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中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门县密溪水口电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111549元及律师费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华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郭美艳、周玉英、广东华融进出口有限公司、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中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龙门县密溪水口电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七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296元,由上诉人广东华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郭美艳、周玉英、广东华融进出口有限公司、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密溪水口电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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