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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8115****907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81民初1652号
    案号 (2019)皖0181执2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葛诗发货款2294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9478元为本金,以年利率4.75%,自2016年8月9日计算,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葛诗发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20元,原告葛诗发负担1120元,被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负担6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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