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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托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亮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259****3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91民初1011号
    案号 (2018)苏1291执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来凤与被告泰州市托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泰州市托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泰州市鑫泰苑4幢5号商铺内己方可移动物品腾空,并将房屋交还原告王来凤。 三、被告泰州市托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来凤租金及违约金(租金计算方式:自2016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年110万元计算;违约金计算方式: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后次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按每日6027元计算)。 四、驳回原告王来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4元,公告费1560元,合计1596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440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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