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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4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行为。鉴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故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