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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远东高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9168****47X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2434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润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630492.71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30日起,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2020年6月25日起,以130492.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江苏嘉銮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陕西东和投资集团汉中和谐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泰州市远东高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润成运输有限公司、吴国驭、柴凤蓉、钱华、纪少琴对被告泰州市润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可向被告泰州市润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二.原告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州市润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5795746000689049559)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38元,-8-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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