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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聚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57****51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00086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恢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聚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范洪钻返还工程款1 74760 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以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范洪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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