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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新净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1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50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4847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26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1
    发布日期 2017-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新净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贷款本金10270000元,利息644606.64元、罚息108936.24元、复利965.5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6月29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新净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损失192700元。 三、被告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建国、宋秀辉、郝亚勤、王玉春、杨洪俊、顾金海、周彩珍对被告苏州新净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的上述债务(包括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104元,由被告苏州新净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94104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02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负担,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被告蒋雪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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