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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城环罚字〔2019〕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9月18日,城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擅自将生产车间产生的废弃物堆放在成品库房西侧闲置场地内,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及按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分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8
    决定机关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