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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城环罚字〔2019〕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擅自在废水处理设施臭氧接触塔底部设置有一根直径12公分PVC排污管道排放口,排口底部发现一直径50公分深40公分泥坑,系废水冲刷形成,泥坑内残留有部分生产废水,存在私设暗管、渗坑排污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第三分类第(1)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6
    决定机关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