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城环罚字〔2019〕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3月14日,我局法人员在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擅自将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含重金属污泥堆放在厂区西北侧无防渗措施的场地内。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第十五分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0 |
决定机关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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