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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71011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仁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在道路两侧设置出入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仁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于2019年3月9日至3月10日期间,在西湖区碧波路杭政储出〔2018〕15号地块东侧设置一处出入口。经查,该处出入口长19.5米,宽12米,面积234平方米。设置该出入口破坏部分人行道和绿化,其中涉及破坏人行道62.4平方米(长12米、宽5.2米),涉及破坏绿化带171.6平方米(长14.3米、宽12米),于2019年4月11日8时40分被查处,至查处时底部已完成混凝土浇筑,尚未铺设沥青。后执法队员于2019年4月18日14时30分复查,当事人仍未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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