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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干窑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0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9HHA28Y,法定代表人:王梁勇,身份证号码330624********0933,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山路10号102室。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核准,于2021年12月18日派员驾驶车牌号码为浙FAH319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从嘉善县罗星街道慈山路与亭桥路交叉口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至嘉善县西塘镇宏福路,途经兴善公路、干洪线、干窑镇镇西路、干窑镇镇北路、平黎线,当车辆行驶至嘉善县干窑镇镇北路干窑实验幼儿园门口道路上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验,上述案发现场、来源地、目的地的建筑垃圾成分均为泥土。截止查获时,当事人运送建筑垃圾1车次,共计7立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2月18日从嘉善县罗星街道慈山路与亭桥路交叉口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至嘉善县西塘镇宏福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鉴于当事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量为30立方米以下,故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0
    决定机关 嘉善县干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