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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运政罚〔2021〕10378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6日9时00分,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欢利、顾伟光(执法证号分别是:0606102020071305、0606102020071316),在320国道嘉善超限运输检测站对浙江省治超监管平台已处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进行常规整理时,发现浙FAH617(自卸货车)实施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有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指使的嫌疑,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10月26日嘉善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李欢利、顾伟光承办此案。2021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梁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勇明土石方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嘉善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6
    决定机关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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