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惠民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0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办理了善建许准字[2021]第QY1652号嘉善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文件,获准于2021年08月21日至2021年09月08日,每日8:30-16:00以及17:30-21:00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路线为惠诚路-惠民大道-明珠路-长江路-黄河路-320国道-木业大道-平黎公路。当事人未按上述许可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于2021年08月27日18时27分许在嘉善县惠民街道松海路与黄浦路交叉口道路上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08月27日在嘉善县惠民街道松海路与黄浦路交叉口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1车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4 |
决定机关 | 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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