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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岳海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3048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00)南法经初字第50582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恢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省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借款本金美元200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1996年8月7日止(分别以本金美元1118533元、自1996年2月7日起和以本金美元881467元、自1996年2月7日起),以及已本金美元200万元、自1996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10,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6020元,由被告山东省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人民币119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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