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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361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5民初389号
    案号 (2017)辽0105执1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9
    发布日期 2017-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成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退还亚可喜新疆小甜枣22袋;被告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于收到退货后立即向原告王成江返还货款414.20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王成江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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