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庐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桐庐世纪联华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国贸店作为桐庐县城春江路***号其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其经营场所的工作区域内已按规定设置了一组符合要求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在春江路***号其经营场所前设置了一个印有“世纪联华”字样的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于2020年8月13日10时35分被执法人员发现在其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2020年8月13日10时35分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从位于桐庐县城春江路***号经营场所前印有“世纪联华”字样的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将一袋红色塑料袋装的鸡毛、一堆淤泥、藕的碎块以及一个塑料矿泉水瓶倾倒在桐庐县城春江路***号旁的城市道路上。当日14时43分,执法人员二次前往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印有“世纪联华”字样的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废弃纸巾、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以及牛奶瓶、易拉罐、玻璃罐等可回收物,且当事人在位于桐庐县城春江路***号的工作区域内的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投放有纸巾、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8 |
决定机关 | 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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