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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市建栋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3132****973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31民初956号
    案号 (2021)冀0531执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市建栋面业有限公司、武建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凤东小麦款5231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武建栋、被告邢台市建栋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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