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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沐淋舒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4MA****9E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10民初2207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2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春生医疗费49 238.31元、护理费10 800元、误工费34 696.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 300元、继续治疗费用13 000元、残疾赔偿金61 89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 000元,共计176 924.42元; 二、被告沈阳沐淋舒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列孙爱民负有赔偿义务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霍春生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 321元、鉴定费2 100元合计4 421元(原告已预交4 752元),由原告承担381元,被告孙爱民承担4 0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春生。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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