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8267****370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02民初7154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35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中太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28000000元、利息316341.67元、罚息189805元,复利4121.04元(2020年11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绿通燃气有限公司、刘中太、朱振凤、范乃旺、冯改青、杨德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绿通燃气有限公司、刘中太、朱振凤、范乃旺、冯改青、杨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中太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588元,减半收取91794元,由河南中太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绿通燃气有限公司、刘中太、朱振凤、范乃旺、冯改青、杨德军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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