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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乃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856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82民初3129号
    案号 (2017)豫0782执10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日期 2017-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前进铸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二千万元及2016年6月30日之前利息5556622.5元,并按逾期月利率14.47875‰支付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王则儒、王建超、范乃旺、冯跃铁对同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83元,由被告河南前进铸钢有限公司、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王则儒、王建超、范乃旺、冯跃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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