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30207****72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02民初329号 |
案号 | (2020)皖1302执36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涉案门窗款1753200.09元,被告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涉案门窗款1623619.31元,二案被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涉案工程门窗款合计3376819.4元;二、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同意二案被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元一公园道项目S1号楼0101号、0102号商铺抵付所欠原告门窗款3255700元(S-0101号面积62.9平方米,单价2.7万元每平,折价1698300元;S-0102号,面积59.9平方米,单价2.6万元每平,折价1557400元,双方按照上述单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抵付后,二案被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付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涉案工程门窗款121119.4元,在原告提供金额为1311260.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付3款金额为3792704.07元(此款包括房屋抵付款)委托书后30日内,二案被告以现金方式付清,并按照上述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二案被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在最后一次支付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涉案门窗款时,一并支付;五、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放弃上述两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涉案工程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案案件受理费合计51192元,减半收取25596元,二案保全费1万元,共计35596元,由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798元,被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元一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98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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